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 审理机关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纠纷类型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编号
- (2020)黑 0110 民初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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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办理哈尔滨市香坊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本文案号、当事人姓名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琳琳代理。段琳琳律师于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长期办理离婚后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协议履行纠纷。
案例摘要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常因分割约定模糊、履行无明确期限引发二次纠纷,其中“附条件付款”更容易被义务方当作无限拖延履行的借口。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时未分割婚内购置的地下车位使用权,后王女士出具欠条约定“车位卖出后支付李先生10万元补偿”,却长期管控车位、对外出租获益,始终不积极推进出售事宜,以“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不付款。段琳琳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后,以“王女士是否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为核心突破口,通过实地走访周边中介、物业租售部门固定关键证据,结合合同法律规则主张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最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采纳该核心观点,判决车位使用权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限期向李先生支付10万元分割款,破解了“附条件无限拖延”的僵局。
关键词:离婚后财产纠纷|地下车位使用权分割|附条件协议|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哈尔滨婚姻家事律师|哈尔滨香坊区离婚后财产纠纷|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车位分割款|条件拟制成就|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李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4年共同出资30万元购置了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成熟住宅小区一期一处地下车位使用权,相关手续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未就该车位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明确分割处理。
离婚后,李先生多次与王女士协商车位分割事宜。经反复沟通,王女士于2019年7月13日向李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明确约定:车位手续由王女士保管,待车位卖出后,王女士向李先生支付10万元补偿款。然而在此后较长时间里,王女士始终未实质推进车位出售工作,反而将车位长期对外出租、独自收取租金收益。期间李先生多次催促,既提出配合王女士共同挂牌出售,也提出可将车位更名至李先生名下、由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对应补偿款,但均未得到配合。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以“车位未卖出”为由拖欠分割款,自身财产权益迟迟无法兑现,继续协商只会无限期消耗,遂委托段琳琳律师代理本案,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王女士支付10万元车位分割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
1. 《欠条》的法律性质与约束力认定
依据本案审理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女士单方出具的《欠条》是否构成双方就车位分割达成的有效协议,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前提。若仅将其认定为王女士的单方承诺、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则李先生的付款请求权缺乏直接合同依据;若直接认定为有效协议,但“车位卖出”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李先生的核心诉求仍难以得到支持,当事人将陷入“协议有效却拿不到钱”的困境。
2. 王女士未出售车位是否构成“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依据本案审理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王女士长期未卖出车位,是客观市场原因导致无法成交,还是主观拖延履行。若机械适用“条件未成就则不付款”的规则,将变相鼓励占有财产一方以消极不作为无限拖延履行,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但若不加区分地认定所有未履行情形都属于“阻止条件成就”,又会过度突破意思自治边界,不合理加重义务方的责任。
3. 李先生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需以付款期限明确、王女士存在逾期违约行为为前提。本案中,若认定付款条件自李先生起诉时视为成就,则利息起算点存在法律争议;若直接支持自离婚时起算利息,缺乏明确的合同与法律依据;若完全驳回利息诉求,李先生多年来财产权益受损的状态无法得到弥补,也不利于规制拖延履行的不诚信行为。
三、处理思路
(一)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精准锁定核心破局点
段琳琳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后,第一时间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涵盖离婚协议、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出资凭证、《欠条》、双方沟通记录等材料。经研判,段律师指出本案最大的障碍在于《欠条》中“车位卖出后付款”的附条件约定——王女士正是以此作为主要抗辩理由,试图无限期拖延付款义务。
若仅围绕“欠条是否有效”展开表层辩论,即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也可能以“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李先生的诉求,当事人仍需继续等待,无法实质解决问题。据此,段琳琳律师制定了核心办案策略:不局限于协议效力的表层争议,而是举证证明王女士作为车位的实际管控方,有能力推进出售却长期消极不作为,并通过出租车位持续获益,属于为自身利益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多方实地调查取证,夯实拖延履行的证据链
为证明王女士未积极履行出售义务,段琳琳律师围绕车位出售、登记和实际使用状态开展调查取证:
走访周边中介机构:前往案涉小区周边多家房产中介,逐一核实案涉车位的出售登记情况,确认在所走访的中介中未查询到该车位的出售信息,并对沟通内容进行录音取证;
核实物业登记情况:与小区物业租售部门沟通确认,王女士未在物业租售平台备案车位出售信息;
固定车位出租事实:通过现场拍照、核实车位实际使用状态,证明案涉车位处于对外出租状态,王女士实际管理车位并获取相应收益。
上述材料共同呈现了“实际管控车位、未妥善推进出售、持续出租使用”的事实脉络,用于说明车位未售并非单纯等待市场成交,而与控制车位一方未积极履行出售义务有关。
(三)庭审中围绕条件成就规则展开论证
庭审中,王女士以“车位尚未卖出、付款条件未成就”作为主要抗辩理由,主张自己没有强制卖出车位的义务,付款时间尚未届至。对此,段琳琳律师结合证据,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第一,《欠条》系双方就车位分割达成的真实合意,李先生以多次协商履行、提起诉讼等实际行动接受约定内容,该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二,车位手续及实际控制权均在王女士手中,推进出售主要依赖其配合,其有条件推进出售却长期未妥善履行,并通过出租车位获得收益;第三,依据当时适用的《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该情形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支付10万元分割款。
同时,段律师说明,李先生曾提出替代方案,即车位归李先生使用并由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对应补偿,但王女士同样未予接受。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继续等待“车位卖出”并不能实际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四、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段琳琳律师关于车位分割协议有效、付款条件应视为成就的核心观点,并作出民事判决:
案涉住宅小区一期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归王女士单独所有;
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李先生支付车位使用权分割款10万元;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结果。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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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提示
离婚财产分割的痛点,不止于“怎么分”,也在于“分不到怎么办”。很多当事人以为签了协议、打了欠条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无期限的附条件约定,很可能被义务方利用,变成无限拖延的理由。家事财产纠纷中,纸面的权利并不等于已经实现,约定能否实际履行同样重要。
结合本案的办理经历,段琳琳律师总结了三点实务经验:第一,附条件分割协议要慎签,必须明确义务与期限。离婚时处理无法即时履行的财产,尽量避免“卖出后付款”这类无明确期限、无义务标准的约定,应当同步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主体以及消极拖延的违约责任,从源头减少纠纷空间。第二,面对拖延履行,要从“行为”而非“结果”举证。当对方以“条件没达成”为由拒绝付款时,不要只纠结于结果本身,还要关注义务方是否启动出售流程、是否公开挂牌、是否存在相反的获益行为。第三,准确适用条件拟制成就规则。把具体行为与法律规定对应起来,才能判断义务方是否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婚姻关系结束后,财产清算仍可能延续较长时间。律师处理此类案件,不只是确认当事人应得的份额,还要关注协议是否具有可履行性,以及已经写在纸面上的权利如何转化为明确的付款义务。
六、法条索引
本案审理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该法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现行对应规则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段琳琳律师
段琳琳律师现为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她于2016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律师执业证号为12301201611620058,同时具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长期在哈尔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
段琳琳律师主要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和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对于房屋、车位、车辆、存款、婚后还贷、婚内债务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她会先核对权属、资金来源、实际控制和履行状态,再根据证据情况安排协商、诉讼、保全或执行方案。
除离婚纠纷外,段琳琳律师还办理遗产继承、恋爱期间财产返还、彩礼与婚约财产、同居关系析产、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离婚后财产纠纷和赡养费等家事案件。涉及多项财产时,注重把每项财产的权属、价值、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和配合义务分别列明。
段琳琳律师坚持“不草率劝离、先做婚姻剖析”。接受委托前,先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态、现实目标和主要风险;进入程序后,以清单方式整理证据、诉讼请求、时间节点和履行事项,并结合团队研判完善方案。案件具备协商条件时,充分运用调解方式降低对抗;需要诉讼时,则围绕能够证明的事实和可执行的结果推进案件。
服务区域:哈尔滨市各区县及黑龙江省内|咨询电话:18686895991|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8:00|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 9 号美域江岛小区 1 号楼 1 单元 31 层 2 号
说明:本文仅作案例分享和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不同,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