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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元民间借贷仅归还一半,法院判付剩余7万元及利息

(2025)黑 0109 民初 **** 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脱敏文书第1页
本案已脱敏文书封面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审理机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纠纷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编号
(2025)黑 0109 民初 **** 号
本案代理律师王龙月律师

代理律师信息以案件最终定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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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与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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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办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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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黑 0109 民初 **** 号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代理。王龙月律师系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本案中,她围绕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基础、履行记录、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梳理处理方案。

案例摘要

马某因朋友资金周转困难,出借14万元,约定限期还款。对方只还了7万便不再履行,余下7万元一拖数年。王龙月律师代理马某起诉,以转账凭证和还款记录锁定借款事实,法院判决对方偿还7万元及自逾期之日起的LPR利息。朋友间借贷,转账凭证和书面约定是追讨的关键。(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民间借贷律师|民间借贷纠纷|借款返还|转账凭证|逾期利息|缺席判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马某与高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马某借款14万元,马某按对方要求将钱转入其银行账户。高某承诺限期还款,到期后经马某多次催告,高某丈夫分两次偿还了7万元,余下7万元再未清偿。

此后马某多次催讨,高某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欠款一拖数年。马某无奈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某偿还本金7万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1.借款事实怎么证明?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马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高某提供借款,转账凭证是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高某丈夫分两次还款7万元的事实,也印证了借款的存在。借款14万元、尚欠7万元的事实清楚。

2.没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要不要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双方未约定利率,但逾期利息自约定还款期限次日起按LPR计算。

3.被告缺席影不影响维权?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本案高某未到庭,法院依据转账凭证等证据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处理思路

(一)转账凭证为核心组织证据

王龙月律师接手后判断:本案的关键是证明借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律师整理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和催款沟通记录,锁定借款14万元、已还7万元、尚欠7万元的事实链条。

(二)明确诉讼请求,依法起诉

律师以转账凭证和还款记录为基础,主张高某偿还本金7万元及自逾期之日起的LPR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坚持举证。

(三)推动判决生效

法院采纳转账凭证等证据,判决高某偿还7万元及利息。律师在判决后提示马某关注履行情况,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马某7万元,并按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高某负担。马某的借款本息获得支持。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民事判决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处理结果。图片中的当事人身份、完整案号、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已经遮挡。

案件文书(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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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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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脱敏文书第2页

五、律师提示

朋友间借贷,最怕“谈钱伤感情、凭证不留痕”。这个案子靠转账凭证和还款记录,把借款事实和欠款金额锁得清清楚楚。对出借人而言,转账时备注借款用途、保留凭证,必要时让对方出具借条确认金额和期限,是追讨的基础。

对借款人而言,承诺还款就要按约履行,否则本金、利息和诉讼成本一样不少,还伤了交情。

王龙月律师提醒:朋友借款也要“明算账”,转账备注、书面确认、催款留痕,发生欠款后尽早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借款合同与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关于王龙月律师

王龙月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511961224。她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覆盖合同纠纷、债权清收、强制执行及相关争议处理,可承办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内及跨省案件。

在案件办理中,王龙月律师重视先核对当事人的实际目标,再围绕合同文本、资金流水、工商登记、履行记录和程序节点建立事实框架。面对多主体、多重法律关系或者证据分散的争议,她会先区分各项请求的法律基础和举证责任,再据此安排证据整理、程序推进与庭审回应,避免只凭单一材料作出判断。

王龙月律师持续关注请求权基础、合同审查、债权实现和执行程序等实务问题,曾赴北京参加执行案件实务培训,并赴南京参加请求权基础思维及其适用研修。除诉讼与仲裁业务外,她还参与社区反诈普法和校园法治教育,尝试用更容易理解的方式解释法律规则及日常风险。

她的服务范围包括诉前风险评估、方案设计、证据梳理、诉讼或仲裁代理以及执行跟进。对于当事人而言,案件处理不仅是取得一纸法律文书,还要考虑请求能否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结果如何履行。王龙月律师据此注重在程序启动前说明主要风险,在案件推进中及时反馈节点,并根据新出现的证据和对方主张调整处理方案。

咨询律师: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大道9号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1单元31层2号|咨询电话:1868689599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

声明:本文依据已脱敏案件材料整理,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与案例展示,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与程序状态不同,处理方案应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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