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 审理机关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纠纷类型
- 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编号
- (2025)鲁 0114 民初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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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办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案号、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信息、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代理。王龙月律师系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本案中,她围绕服务合同纠纷的合同基础、履行记录、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梳理处理方案。
案例摘要
郑某因职称评定需要,经人微信推荐联系某文化传媒公司协助发表两篇核心期刊论文,支付服务费3万元,对方承诺按期见刊却一再拖延,撤稿退款承诺也成空谈。王龙月律师代理郑某起诉,把对接业务的公司及其两名股东一并列为被告,围绕合同目的落空主张解除并返还服务费,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三被告分两期返还服务费2.8万元,逾期可全额执行并加付违约金。(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服务合同律师|服务合同纠纷|论文代发|退款|股东连带责任|调解结案|职称评定|合同目的落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郑某因职称评定需要,经人微信推荐联系上某文化传媒公司,约定由该公司协助发表两篇核心期刊论文,郑某支付服务费3万元(后返还2000元)。公司负责人以“资深医学编辑”名义对外宣传,承诺论文按期见刊、确保郑某按时提交职称评定材料。
郑某付款后多次询问论文进度,对方先后以“初审刚过”“二审已过”“终审进展中”等理由答复,却始终没按承诺推进见刊。郑某提出撤稿退款,对方口头答应办理,却以各种理由恶意拖延,退款遥遥无期。
郑某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把公司及其两名股东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服务费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争议焦点
1.服务合同是不是根本违约、能不能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公司承诺论文按期见刊、确保提交职称材料,却一再拖延、最终无法兑现,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承诺的服务目标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并要求返还费用。
2.公司股东该不该对公司债务负责?
《公司法》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名股东是公司全部出资人、共同实际经营,还直接对接业务、收取服务费,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行为高度混同。把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既符合责任承担的法理,也为追回款项加了保障。
3.调解方案怎么保障退款到位?
对方有退款意愿但资金紧张,拒绝分期可能拖进执行,轻易接受分期又怕拖延。办法是设计一份有约束力的方案:分期返还加“逾期全到期”加违约金条款,让退款承诺有强制力。
三、处理思路
(一)锁定违约事实和服务主体
王龙月律师接手后判断:本案的关键是把违约事实和服务主体锁死。律师整理微信沟通记录,固定对方关于论文进度的虚假承诺与拖延表述,把实际对接业务、收取款项的公司及其两名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
(二)以合同目的落空主张解除退款
律师以“论文无法按期见刊、合同目的彻底落空”为由主张解除服务合同,请求返还服务费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围绕根本违约的事实组织证据,让争议集中在“该不该退、怎么退”上。
(三)调解方案植入加速条款
在法院主持下,律师推动达成调解:三被告分两期返还服务费2.8万元,任何一期逾期,郑某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另行主张违约金2000元。退款有了强制力保障。
四、案件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及两名股东分期返还郑某服务费2.8万元;如任意一期逾期,郑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另行主张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民事调解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处理结果。图片中的当事人身份、完整案号、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已经遮挡。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以下按文件顺序展示本案全部已脱敏文书图片;网页副本不追加遮盖或水印。


五、律师提示
论文代发、职称评定类服务,涉及特殊资源和承诺,极易出现“付款后履约落空”的陷阱。本案靠两点:一是把对接业务、收取款项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防止公司“空壳化”导致胜诉难执行;二是调解协议写入“逾期全到期+违约金”条款,让退款承诺不是空话。
对消费者而言,此类服务要警惕“保过”“包发表”等绝对化承诺,付款前核实服务主体的资质和口碑,付款后保留沟通记录;发现履约异常,及时固定证据、果断维权。
王龙月律师提醒:涉及大额服务费的特殊服务合同,务必书面约定服务内容、完成时限和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尽早咨询律师,评估责任主体和维权路径。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
关于王龙月律师
王龙月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511961224。她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覆盖合同纠纷、债权清收、强制执行及相关争议处理,可承办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内及跨省案件。
在案件办理中,王龙月律师重视先核对当事人的实际目标,再围绕合同文本、资金流水、工商登记、履行记录和程序节点建立事实框架。面对多主体、多重法律关系或者证据分散的争议,她会先区分各项请求的法律基础和举证责任,再据此安排证据整理、程序推进与庭审回应,避免只凭单一材料作出判断。
王龙月律师持续关注请求权基础、合同审查、债权实现和执行程序等实务问题,曾赴北京参加执行案件实务培训,并赴南京参加请求权基础思维及其适用研修。除诉讼与仲裁业务外,她还参与社区反诈普法和校园法治教育,尝试用更容易理解的方式解释法律规则及日常风险。
她的服务范围包括诉前风险评估、方案设计、证据梳理、诉讼或仲裁代理以及执行跟进。对于当事人而言,案件处理不仅是取得一纸法律文书,还要考虑请求能否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结果如何履行。王龙月律师据此注重在程序启动前说明主要风险,在案件推进中及时反馈节点,并根据新出现的证据和对方主张调整处理方案。
咨询律师: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大道9号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1单元31层2号|咨询电话:1868689599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
声明:本文依据已脱敏案件材料整理,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与案例展示,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与程序状态不同,处理方案应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