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合同与商事争议

仅凭自制供货清单主张3.9万元货款,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2025)云 0111 民初 **** 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脱敏文书第1页
本案已脱敏文书封面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审理机关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纠纷类型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编号
(2025)云 0111 民初 **** 号
本案代理律师王龙月律师

代理律师信息以案件最终定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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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与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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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办理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案号、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信息、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案号:(2025)云 0111 民初 **** 号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代理。王龙月律师系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本案中,她围绕买卖合同纠纷的合同基础、履行记录、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梳理处理方案。

案例摘要

某服装经营部起诉周某,主张她与已故丈夫多年间滚动进货、尚欠货款3.9万余元,提交自行制作的销售清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王龙月律师代理周某应诉,逐项质证指出:销售清单是原告单方制作、无任何签收确认,聊天记录里也没有欠款确认或还款承诺的表述,原告没完成举证责任。法院采纳抗辩意见,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主张欠款的一方,必须拿出能证明货物交付和欠款确认的证据,单方制作的清单不能当欠款依据。(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买卖合同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欠款证据|销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举证责任|应诉策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某服装经营部在商贸城经营服装批发业务,其经营者与周某及其丈夫(已故)合作多年,采取滚动发货、滚动付款的模式。2025年,服装经营部起诉周某,主张她与丈夫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向原告购货,经结算尚欠货款3.9万余元,并提交自行制作的销售清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周某则认为,销售清单是原告单方制作、可以随时修改,并非双方结算凭证,没有任何自己或丈夫的签字确认;微信聊天记录里也没有欠款确认或还款承诺的表述,原告的欠款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王龙月律师接受周某委托代理应诉。

二、争议焦点

1.单方制作的销售清单能不能证明欠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销售清单是原告自行制作和保管、可随时修改的,不是双方确认的结算凭证,没有被告签收确认,就不能证明货物实际交付和欠款事实。欠款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双方确认的属性。

2.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证明欠款确认?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内容的明确性。聊天记录里有“尚欠多少”“何时还款”这类确认表述,可以作为欠款依据;只有订货、付款的往来而没有欠款确认,就不能证明债务存在。周某的聊天记录显示订货后均及时付款,和原告主张的长期欠款模式对不上,也没有任何欠款确认或还款承诺。

3.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后果谁担?

买卖合同纠纷里,主张货款的一方对合同成立、货物交付、欠款金额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物流单无签收记录、聊天记录无欠款确认,证据链断裂,没完成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主张方承担。

三、处理思路

(一)逐项质证击破对方证据

王龙月律师接手后判断:本案的胜负在证据。律师对原告提交的销售清单逐一质证,指出其系原告单方制作、无签收确认、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对微信聊天记录逐条核对,指出其中并无欠款确认或还款承诺的表述。

(二)反证交易习惯与付款事实

律师结合聊天记录中周某订货后均及时付款的事实,反驳原告“长期滚动欠款”的主张,指出双方交易模式和原告主张的欠款模式难以吻合,把举证压力压回原告一方。

(三)守住举证责任底线

律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指出原告无法证明货物交付和欠款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采纳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四、案件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物流单及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其与周某丈夫存在事实买卖关系,不能证明欠付货款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民事判决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处理结果。图片中的当事人身份、完整案号、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已经遮挡。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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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提示

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是唯一的话语权。这个案子靠两点:一是识破“单方证据”的局限,自行制作、无签收的清单不具备证明欠款的效力,不能因为“对方拿出的纸”就承担债务;二是坚持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欠款的一方必须拿出双方确认的证据,不能靠推测。

这个案例对买卖双方都有警示:对供货方,发货要有签收、对账要有确认,微信对账记录是最便捷的证据;对收货方,别在聊天里作出模糊的欠款表述,涉及金额的对话要谨慎。

王龙月律师提醒:生意往来养成留痕习惯,定期对账、书面确认欠款金额;一旦被诉,不要因“对方有单据”就自乱阵脚,逐一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举证责任在对方。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王龙月律师

王龙月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511961224。她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覆盖合同纠纷、债权清收、强制执行及相关争议处理,可承办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内及跨省案件。

在案件办理中,王龙月律师重视先核对当事人的实际目标,再围绕合同文本、资金流水、工商登记、履行记录和程序节点建立事实框架。面对多主体、多重法律关系或者证据分散的争议,她会先区分各项请求的法律基础和举证责任,再据此安排证据整理、程序推进与庭审回应,避免只凭单一材料作出判断。

王龙月律师持续关注请求权基础、合同审查、债权实现和执行程序等实务问题,曾赴北京参加执行案件实务培训,并赴南京参加请求权基础思维及其适用研修。除诉讼与仲裁业务外,她还参与社区反诈普法和校园法治教育,尝试用更容易理解的方式解释法律规则及日常风险。

她的服务范围包括诉前风险评估、方案设计、证据梳理、诉讼或仲裁代理以及执行跟进。对于当事人而言,案件处理不仅是取得一纸法律文书,还要考虑请求能否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结果如何履行。王龙月律师据此注重在程序启动前说明主要风险,在案件推进中及时反馈节点,并根据新出现的证据和对方主张调整处理方案。

咨询律师: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大道9号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1单元31层2号|咨询电话:1868689599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

声明:本文依据已脱敏案件材料整理,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与案例展示,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与程序状态不同,处理方案应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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