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婚姻家事

赡养费纠纷综合老人需要与子女负担能力确定支付标准

(2023)黑0103民初****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赡养费纠纷
本案脱敏文书第1页
本案已脱敏文书封面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审理机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纠纷类型
赡养费纠纷
案件编号
(2023)黑0103民初****号
本案代理律师段琳琳律师

代理律师信息以案件最终定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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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与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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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办理赡养费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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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黑0103民初****号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赡养费纠纷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琳琳办理。段律师长期处理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财产争议,注重把当事人的现实目标转化为明确的证据安排、程序步骤和可履行方案。

案例摘要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赡养费的具体金额并非老人主张多少法院就支持多少。法院需要同时考量老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在两者之间找到公平的平衡点。本案中,年迈母亲孙女士起诉女儿田女士,要求支付既往欠付赡养费,并将今后标准提高至每月1000元。段琳琳律师接受女儿田女士委托后,没有否认赡养义务,而是从双方实际出发,逐一核对老人养老金、医疗支出和女儿自身的年龄、健康状况、有限养老金收入,向法院说明女儿并非不愿赡养,而是确无能力承担过高标准。最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判令女儿今后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驳回了母亲关于既往欠付和过高标准的请求。(本文人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家事律师|赡养费纠纷|赡养费标准|子女负担能力|南岗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孙女士与田女士系母女关系。孙女士年事已高,认为女儿田女士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起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田女士支付既往欠付赡养费,并将今后赡养费标准提高至每月1000元。

田女士收到传票后十分委屈——她自身也已步入老年,身患多种疾病,常年就医服药,主要依靠有限的养老金维持生活,并非不愿赡养母亲,但每月1000元远远超出实际负担能力。经人推荐,田女士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代理。

二、争议焦点

1.既往赡养费是否存在明确欠付事实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但追索过去的赡养费需明确欠付的起止时间、计算依据,不能笼统主张。如果在母亲并未因子女不支付赡养费而举债或生活无着的情况下,简单支持大额既往赡养费,可能超出子女的合理预见和负担能力;反之,如果对有明确证据的欠付事实完全不予支持,也可能损害老人的合法权益。

2.今后赡养费标准如何兼顾老人需要与子女现实负担

赡养费的确定需双向核查:一是老人实际生活需要(养老金、医疗、日常开支),二是子女负担能力(收入、健康、其他扶养义务)。如果只考虑老人诉求忽视子女实际支付能力,判决会沦为一纸空文;如果标准过低则无法保障老人基本生活。

三、处理思路

(一)双向核查收支,用数据说话

段律师没有去争辩"该不该给",而是把双方的收支情况算清楚。一方面指导田女士收集养老金收入证明、医疗保险凭证、慢性病诊断证明和就医购药记录,客观呈现女儿的经济状况和健康负担;另一方面核实孙女士的养老金、医疗保障和实际支出,确认母亲并非完全没有收入来源。

(二)区分义务与能力,确立合理抗辩

在诉讼策略上确定"承认义务、举证能力、请求酌减"的框架:首先明确田女士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其次重点举证田女士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依靠有限养老金生活,确无能力承担每月1000元;对既往赡养费提出孙女士未能证明曾向女儿主张被拒,也未证明因女儿未支付导致生活困难。

(三)推动按月履行,确保判决可执行

庭审中段律师始终强调一个观点:赡养费判决必须能够实际履行。请求法院综合双方年龄、健康、收入情况,酌情确定一个女儿可以持续支付的标准,按月履行,既保障母亲基本生活,也不超出女儿实际能力。

四、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孙女士的实际生活需要、田女士的年龄健康状况及负担能力,判决田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驳回孙女士关于既往欠付赡养费及超过200元标准的其他请求。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结果。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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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提示

赡养费案件不同于其他财产纠纷,一边是父母养育之恩,一边是子女现实困境。很多人觉得"赡养官司"就是子女不孝,其实走到法院往往是家庭长期矛盾和双方真实经济压力的结果。办理这类案件,律师不能简单站在一方否定另一方,对法定义务不回避,对实际困难不回避,用证据和数据说话。

最终每月200元看起来不高,却是双方都能承受的平衡点——母亲拿到了有法律保障的赡养费用,女儿也不会因一笔付不起的赡养费陷入困境。赡养费的本质不是算账,而是保障老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让义务真正落地,法律不强人所难。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赡养费请求权及赡养义务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赡养义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义务不因其放弃继承等情形免除

关于段琳琳律师

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1611620058,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她长期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服务,深耕哈尔滨及黑龙江本地司法实践,办理案件时重视事实、证据、程序与履行安排之间的衔接。

在离婚和子女事务方面,段琳琳律师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直接抚养、抚养费、探望权及抚养关系变更等事项;涉及婚姻财产时,处理房屋、车辆、存款、股权、债权、共同债务、共同还贷补偿、婚内财产分割、隐匿资产线索和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等争议。她会先梳理当事人的真实目标,再把需要协商的问题与需要证据支持的问题分别列清。

除离婚纠纷外,段琳琳律师还办理遗产继承、恋爱期间财产返还、彩礼与嫁妆、婚约财产、同居关系析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及赡养费纠纷。对财产类案件,她通常逐项核对权属登记、取得时间、出资来源、贷款余额、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情况,并根据证据完整度和当事人的现实需求,选择协商、调解、财产保全、诉讼或执行路径。

段琳琳律师坚持“不草率劝离、先做婚姻剖析”。受案前先评估婚姻维系可能、主要风险和处理成本;确需依法维权时,采用清单化方式推进材料、期限与程序节点,并通过团队研判减少遗漏。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会在不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动可执行的协商方案;需要裁判的案件,则围绕证据责任和具体诉讼请求稳步推进。

服务区域:哈尔滨及黑龙江省多地|咨询电话:18686895991|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8:00|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 9 号美域江岛小区 1 号楼 1 单元 31 层 2 号

说明:本文根据已结案件材料整理,沿用委托方提供的脱敏当事人称谓,案号、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子女及财产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当事人主张、律师分析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已作区分。本文仅作案例交流与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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